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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11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和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形成了自贸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一)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服务业开放领域:“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国际船舶运输领域扩大开放”、“国际船舶管理领域扩大开放”、“国际船舶代理领域扩大开放”、“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场站和堆场业务扩大开放”等5项。

2.投资管理领域:“船舶证书‘三合一’并联办理”、“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低风险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行政许可审批改革”、“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等6项。

3.贸易便利化领域:“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准入管理新模式”、“先放行、后改单作业模式”、“铁路运输方式舱单归并新模式”、“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入境大宗工业品联动检验检疫新模式”、“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进境保税金属矿产品检验监管制度”、“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申报无疫放行’制度”等9项。

4.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边检服务掌上直通车”、“简化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加注船舶入出境手续”、“国内航行内河船舶进出港管理新模式”、“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便利化海事监管模式”、“保税燃料油供油企业信用监管新模式”、“海关企业注册及电子口岸入网全程无纸化”等7项。

(二)在特定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四自一简’监管创新”、“‘保税混矿’监管创新”等2项。

2.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复制推广:“先出区、后报关”。

二、高度重视复制推广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更大力度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着力推动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逐步构建与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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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 国务院(2017-12-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6-5)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7-3-30)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2016-1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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