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
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为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工作,试点实施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以下简称安全审查)措施,引导外商投资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
总的原则是,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保障能力,涉及敏感投资主体、敏感并购对象、敏感行业、敏感技术、敏感地域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一)安全审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军工、军工配套和其他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地域;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二)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包括下列情形:
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新建项目或设立企业。
2.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已设立企业的股权或资产。
3.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控制、代持、信托、再投资、境外交易、租赁、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包括下列情形:
1.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投资者持有企业股份总额在50%以上。
2.数个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
3.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投资者、数个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超过50%,但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二、审查内容
(一)外商投资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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