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深入推进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2)

  (二)确定试点地区和实施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省级及地市人民政府承诺支持政策、试点项目统筹整合等情况,对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评审,审核确定试点范围。试点范围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级通信管理部门组织确定实施企业。偏远行政村试点:具备条件的地区应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实施企业;确实无法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实施企业的,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同意,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指定实施企业。重点边疆和海岛试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结合战略因素和电信企业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合理统筹试点任务,指定实施企业。确定实施企业后,省级通信管理部门应按规定与其签订合同。

  (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确定、下达和使用。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的试点项目综合成本,结合年度预算规模安排支持资金。对于偏远行政村试点,补贴规模按建设成本和6年运营成本的30%确定;对于重点边疆地区试点,补贴规模按建设成本和10年运营成本的30%确定;对于海岛试点,适当加大支持力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地方申报的工作方案,向财政部提出建议,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资金通过现有渠道安排,在试点地区确定后一次性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省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对下分解绩效目标。各地应坚持以企业投入为主的原则,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试点工作,重点保障实施企业试点项目4G设施建设、设施租用及运行维护费用补偿。

  (四)组织实施。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督促指导试点地市政府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监督实施企业按照合同承担电信普遍服务任务,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告工作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结果。各级地方政府应充分履行职责,有力推进工作,切实落实支持政策,确保试点任务和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五)考核验收和检查。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对当地试点工作组织验收,不断优化完善验收标准体系和绩效指标体系,向社会公示验收情况及试点成效。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加强项目监管。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绩效评价,有效强化激励约束。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与中央对有关地区试点工作支持措施相挂钩,切实提高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益。如发现重大问题,取消试点资格,后续不得申报试点。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12-12)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