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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11)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实施债转股适用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已经签订框架性协议尚未实施的债转股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已实施的债转股项目管理方式不得违反本办法相关要求,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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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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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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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201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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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201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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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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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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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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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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