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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6)

第六十二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附属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限期整改,并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强制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和债转股效果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降低企业杠杆率实际效果、主营业务占比、购买债权实施转股业务占比、交叉实施债转股占比等情况,研究完善监督管理、激励约束和政策支持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商业银行通过其它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当参照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实施债转股适用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已经签订框架性协议尚未实施的债转股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已实施的债转股项目管理方式不得违反本办法相关要求,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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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2-26)
·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2017-5-15)
·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2014-8-14)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0-7-1)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7-11)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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