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
第三章 大类资产配置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资金久期、流动性安排等特点,结合定量与定性分析,开展大类资产配置,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保险公司可以委托投资管理人提供大类资产配置的专业服务和技术支持。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可以为税延养老保险资金提供专门的大类资产配置解决方案,提高投资管理效率,实现长期稳健运作和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宏观经济趋势、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特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和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等决策依据,明确长期收益目标、长期业绩比较基准,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资产战略配置规划期限至少为三年,每年至少滚动评估一次。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制定年度资产配置计划。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密切关注各类资产短期内的价格变化趋势,并在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及浮动区间的基础上,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特点,制定并实施专门的资产配置策略,满足税延养老保险资金长期保值增值、控制下行风险的投资目标。配置策略包括债务导向型策略、目标日期策略、目标风险策略以及可持续支取策略等。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建立与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规模、配置策略等相适应的资产配置模型、数据和信息系统。
第四章 运作规范
第十五条 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按照“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管理要求,实行分账户的资产配置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对于A类和B类产品,保险公司应当采用普通账户的管理模式。对于C类产品,保险公司应当采用独立账户的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税延养老保险资金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
鼓励税延养老保险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领域。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计算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与其他保险产品普通账户的投资比例,并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比例监管规定,同时单独计算的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的投资比例应当不高于大类资产监管比例上限和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上限。
在业务开展初期,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投资运作不足6个月且投资资产规模合计不超过5亿元的,保险公司可以不单独计算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的投资比例。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