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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

对于C类产品,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独立账户的特点,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监测及防范投资经理和组合经理因市场环境、人员调整等内外部因素变化而导致的投资风格偏离,识别并纠正投资账户的投资策略偏离,定期进行绩效归因和业绩评估。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充分考虑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和安全性特征,加强负债方与资产方的动态协调,使用久期缺口分析、情景模拟及压力测试等手段,管理长期利率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充分考虑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转换条款对流动性的影响,加强对所投资产的流动性管理,并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防范产品集中转换对投资账户产生的流动性冲击。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业务特点,以偿付能力约束和资产负债分析为基础,持续管理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等,控制投资账户的下行风险。

第二十七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受托投资账户资产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投资管理人违法违规、违反委托投资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该投资账户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建立税延养老保险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对市场剧烈波动、重大风险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参保人利益的突发事件,应当按照风险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 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名义使用不属于该账户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

(三)挪用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资产;

(四)利用所管理的资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应当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提交业务条件符合性自评报告。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本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末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分投资账户的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间资产负债管理情况,包括期限结构匹配情况、成本收益匹配情况、现金流匹配情况等;

(二)报告期间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的总体执行情况;

(三)估值原则、估值方法、投资账户估值结果与公允价值的偏离情况分析;

(四)投资组合分析,包括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分布和评级分布、权益类资产的行业分布和地区分布、重仓标的集中度等;

(五)业绩表现,包括报告期资产规模增长、投资收益率、归因分析等;

(六)账户风险,包括各类资产风险状况及应对措施、风险预算、收益波动率、最大回撤、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

(七)投资管理人选聘和动态监测情况;

(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分投资账户的受托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宏观市场运行分析;

(二)资产配置策略及执行情况;

(三)大类资产投资比例与变动情况;

(四)委托投资指引及执行情况;

(五)投资交易、资金清算和资产托管情况;

(六)投资收益情况及绩效归因分析;

(七)主要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执行情况;

(八)向保险公司披露信息情况;

(九)经专业机构审计的税延养老保险资金投资的财务报告;

(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一)A类和B类产品的投资账户连续三个月投资收益率低于确定收益率或保底收益率;C类产品的投资账户滚动90天内净值回撤超过15%;

(二)账户不能给付正常保险产品转换的资金请求;

(三)重大IT及交易系统故障和重大操作风险等;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重大投资风险或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第三十四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等方式,定期跟踪监测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情况,并监督评估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人、投资经理和组合经理持续符合业务条件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违反保险资金运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对公司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其他投资管理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保险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内部追责问责管理办法,追究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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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5-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8-4-28)
·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2018-4-25)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2018-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7-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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