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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

(三)估值原则、估值方法、投资账户估值结果与公允价值的偏离情况分析;

(四)投资组合分析,包括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分布和评级分布、权益类资产的行业分布和地区分布、重仓标的集中度等;

(五)业绩表现,包括报告期资产规模增长、投资收益率、归因分析等;

(六)账户风险,包括各类资产风险状况及应对措施、风险预算、收益波动率、最大回撤、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

(七)投资管理人选聘和动态监测情况;

(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分投资账户的受托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宏观市场运行分析;

(二)资产配置策略及执行情况;

(三)大类资产投资比例与变动情况;

(四)委托投资指引及执行情况;

(五)投资交易、资金清算和资产托管情况;

(六)投资收益情况及绩效归因分析;

(七)主要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执行情况;

(八)向保险公司披露信息情况;

(九)经专业机构审计的税延养老保险资金投资的财务报告;

(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一)A类和B类产品的投资账户连续三个月投资收益率低于确定收益率或保底收益率;C类产品的投资账户滚动90天内净值回撤超过15%;

(二)账户不能给付正常保险产品转换的资金请求;

(三)重大IT及交易系统故障和重大操作风险等;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重大投资风险或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第三十四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等方式,定期跟踪监测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情况,并监督评估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人、投资经理和组合经理持续符合业务条件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违反保险资金运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对公司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其他投资管理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保险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内部追责问责管理办法,追究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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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5-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8-4-28)
·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2018-4-25)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2018-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7-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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