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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的通知(2)
3. 聘任国家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科技部备案;
4. 组织并支持本部门国家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 优先支持国家野外站发展,并提供人、财、物等必要的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 配置并健全国家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3. 建立有利于国家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4. 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等工作;
5. 组织选聘和推荐国家野外站站长,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国家野外站咨询委员会是国家野外站建设和发展的咨询机构,由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科研一线科学家及管理专家组成,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主要职责是:
1. 对国家野外站发展规划、布局和建设方案提供咨询;
2. 对国家野外站重大调整、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等工作进行咨询;
3. 对国家野外站专项观测、领域协作观测研究等进行咨询;
4. 对国家野外站科研诚信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科技部根据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野外站布局方案,有计划、有重点遴选部门(地方)野外站,建设国家野外站。
第十条 科技部公开发布国家野外站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 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
2. 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三十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3. 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五年以上,并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级科研任务;
4. 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5. 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6. 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够保障人财物等相关支撑条件。
第十二条 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国家野外站的遴选评审,择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填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计划任务书》,科技部组织论证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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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7-12-26)
·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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