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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9)
(一)从事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三)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其他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 年12 月13 日起施行。2006 年9月17 日发布并于2010 年10 月11 日、2012 年5 月18 日修改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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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6-15)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9-8)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5-14)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3-21)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3-21)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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