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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3)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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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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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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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8-6-15)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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