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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3)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分别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四)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车辆购置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编列免税图册。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完税证明管理,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核发。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十三条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车主保管,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税务机关积极推行与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共享车辆购置税完税情况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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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5-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8-1-2)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2017-12-26)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二批)公告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7-8-29)
·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2017-1-20)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12-13)
·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2019-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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