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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4)
第二十四条 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完税证明。
第二十五条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
(一)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车辆合格证明补办;
(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六条 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到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更正。
第二十七条 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源管理。发现纳税人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纳税申报表、补办表、退税申请表、免税申报表、车辆信息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另行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纳税人也可在主管税务机关网站自行下载填写使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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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5-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8-1-2)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2017-12-26)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二批)公告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7-8-29)
·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2017-1-20)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12-13)
·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2019-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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