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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11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国有林场和苗圃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2.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 政 部

  2018年7月12日




附件下载:


1: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docx
2: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docx


附件1: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国有林场和苗圃 (以下简称林场)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新增一级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一)林场应当增设“1614 营林工程”和“1841 林木资产”一级科目。
(二)关于增设科目的使用说明
1614 营林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林场发生的育苗、造林、抚育、管护各种林木和苗木的生产成本。
生产性林木资产达到正式投产可以采收林产品后,继续发生的管护费用,应当作为林产品的生产成本,通过“加工物品”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间接费用”等明细科目。在“林木生产成本”明细科目下,可按“消耗性林木成本”、“生产性林木成本”、“公益性林木成本”设置明细科目。
三、营林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属于营林生产的费用时,按照可以直接计入营林成本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按照需要分摊计入营林成本的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林木资产──苗木”、“库存物品”、“应付职工薪酬”、“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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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8-8-14)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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