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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11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国有林场和苗圃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2.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 政 部

  2018年7月12日




附件下载:


1: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docx
2: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docx


附件1: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国有林场和苗圃 (以下简称林场)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新增一级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一)林场应当增设“1614 营林工程”和“1841 林木资产”一级科目。
(二)关于增设科目的使用说明
1614 营林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林场发生的育苗、造林、抚育、管护各种林木和苗木的生产成本。
生产性林木资产达到正式投产可以采收林产品后,继续发生的管护费用,应当作为林产品的生产成本,通过“加工物品”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间接费用”等明细科目。在“林木生产成本”明细科目下,可按“消耗性林木成本”、“生产性林木成本”、“公益性林木成本”设置明细科目。
三、营林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属于营林生产的费用时,按照可以直接计入营林成本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按照需要分摊计入营林成本的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林木资产──苗木”、“库存物品”、“应付职工薪酬”、“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
(二)月末,将间接费用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计入营林成本,借记本科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结转后,本科目的“间接费用”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三)期末,将竣工的营林工程发生的营林生产成本转入林木资产,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采伐或处置未竣工的林木、苗木时,应当先将林木、苗木的生产成本转入林木资产账面余额。结转时,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林场尚未结转的营林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
1841 林木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林场营造管理的各种活立木资产和苗木资产的累计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苗木”和“林木”两个明细科目,在“林木”明细科目下,可按“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公益性林木资产”设置明细科目。
三、林木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林木资产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1.自行营造形成的林木,期末按照该林木达到营林工程竣工标准发生的育苗、造林、抚育、管护成本,结转营林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营林工程”科目。
2.购入或有偿调入的林木,按照购入或有偿调入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无偿调入的林木,按照该林木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二)按规定采伐林木、自主出售成品苗木或造林时,应当减少相应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
1.更新采伐公益性林木资产时,按照被采伐林木的林木资产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采伐消耗性林木资产时,按照被采伐林木的林木资产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经营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自主出售成品苗木或造林时,按照该苗木的林木资产账面余额,借记“经营费用”等科目[出售]或“营林工程”科目[造林],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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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8-8-14)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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