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19号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高等学校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1.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2.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 政 部
2018年8月14日
附件下载:
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docx
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docx
附件1:
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高等学校 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在新制度相关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
(一)高等学校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4101事业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教育事业收入”、“410102科研事业收入”明细科目。
1.“410101教育事业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
2.“410102科研事业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
(二)高等学校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5001业务活动费用”科目下设置“500101教育费用”、“500102科研费用”明细科目。
1.“500101教育费用”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学生事务等活动所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的各项费用。
2.“500102科研费用”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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