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2)
(三)生产性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应当在林产品采收期限内逐期摊入林产品的成本,各期摊销时,借记“加工物品──林产品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林木资产,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报经批准有偿转让林木资产(不含可自主出售的林木资产)时,按照被转让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到的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如果按照有关规定将林木资产转让净收入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按照收到的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报经批准有偿转让林木的林地使用权,其林地附着的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及处置收入和费用,按照有偿转让林木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2.报经批准无偿调出林木资产时,按照调出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报经批准用林木资产投资时,参照新制度中关于置换换入相关资产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4.因遭受自然灾害等致使林木资产发生损毁时,应当将被损毁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转入待处理财附件2: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原执行《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原国家林业局有关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 (以下简称林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林场执行新制度及《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林场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林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林场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参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以及按照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原国家林业局有关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林场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或“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坏账准备”、“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坏账准备”、“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内部往来”科目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内部往来”科目,作为本单位内部核算科目,核算本单位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不在本单位的会计报表中反映。新旧衔接时不对原账的“内部往来”科目余额进行处理。
(3)“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如果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有应收股利,还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应收股利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收股利”科目。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8-8-14)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8-8-1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