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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4)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应付工资”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付工资”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2)“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账款”科目。其中,如果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有属于新制度规定的预收账款,应当将属于预收账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收账款”科目。
(3)“专项应付款”、“拨入事业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专项应付款”、“拨入事业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4)“应缴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应缴款项”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缴款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5)“应付福利费”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转账时,应当对原账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职工福利基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将其他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6)“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如果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如果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应付社会保险费(如统筹退休金),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社会保险费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7)“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的“应交税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交税金”科目余额中属于应缴增值税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交增值税”科目,将原账的“应交税金”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增值税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8)“预提费用”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预提短期借款应付未付利息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将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减去预提短期借款利息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预提费用”科目。
(9)“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其他应交款”科目,原账的“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内容分别在新制度的“应缴财政款”、“其他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交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缴财政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将属于其他应缴税费(如应缴的教育费附加)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将原账的“其他应交款”科目的其余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10)“长期借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借款”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借款”科目。其中,如果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中有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应当将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
(11)“住房周转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应付款”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住房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应付款”科目。
(12)“育林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中“育林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专用基金——森林恢复基金”科目。
3.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专用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相关明细科目。
(3)“林木资本”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林木资本”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林木资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的余额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5)“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原设置了“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林场,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6)“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科目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这些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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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8-8-14)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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