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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5)
(6)“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加工物品”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委托加工材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
(7)“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应收利息”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并将其中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收利息金额,转入新账的“应收利息”科目。
(8)“拨付所属资金”科目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拨付所属资金”科目。如果所属单位为企业,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成本法]或“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权益法];如果所属单位为事业单位,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9)“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林场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新制度规定的无形资产内容的,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的无形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科目。
(10)“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11)“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林场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林场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12)“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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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8-8-14)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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