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5)
(7)“本年利润”、“本年结余”、“结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账的“本年利润”、“本年结余”、“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些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成本和收入、费用类
(1)成本类
新制度补充规定设置了“营林工程”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生产成本”科目余额中营林成本部分转入新账的“营林工程”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加工物品”、“库存物品”等科目。
由于原账除了“生产成本”科目,其他成本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收入类、费用类
由于原账的收入类、费用类各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5.将原账的基建账科目余额并入原“大账”
单独设置基建账(即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的账套)、没有将原基建账相关科目余额并入原“大账”(即按照原制度及后来的补充规定设置的账套)科目余额的林场,应当在新旧衔接时先将原基建账各科目余额并入原“大账”相应科目余额(参见附表4),再按照本规定进行财务会计科目余额的转账处理。并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按照原《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将原基建账的“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余额冲转原基建账的“基建拨款”等科目。
(2)将原基建账的资金运用类科目余额并入相对应“大账”的资产类科目。
(3)将原基建账的资金来源类科目余额并入相对应“大账”的负债类、净资产类科目。
(4)按照并入“大账”的原基建账资金运用类科目余额与资金来源类科目余额的差额,加上其他尚未并入“大账”的原基建账资金运用类科目余额与资金来源类科目余额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原“大账”的“事业基金”科目。
基建账并账完成后,原基建账各科目无余额。
林场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林场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将原基建账各科目余额并入原“大账”相应科目余额的,还要将基建账各科目余额转入“大账”科目的依据(并账科目对应表)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应收股利
林场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股利(宣告派发尚未收到的股利)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2.无形资产
林场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无形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应当分期摊销的累计摊销金额,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两者的差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3.受托代理资产
林场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含仅记录备查账)的代储政府储备物资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代储政府储备物资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4.预计负债
林场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林场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林场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对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林场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依据被投资单位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以及林场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2.确认长期借款期末应付利息
林场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借款的应付利息金额,对其中资本化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对其中费用化的部分,借记“累计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林场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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