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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7)
(6)“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如果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如果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应付社会保险费(如统筹退休金),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社会保险费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7)“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的“应交税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交税金”科目余额中属于应缴增值税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交增值税”科目,将原账的“应交税金”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增值税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8)“预提费用”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预提短期借款应付未付利息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将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减去预提短期借款利息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预提费用”科目。
(9)“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其他应交款”科目,原账的“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内容分别在新制度的“应缴财政款”、“其他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交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缴财政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将属于其他应缴税费(如应缴的教育费附加)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将原账的“其他应交款”科目的其余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10)“长期借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借款”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借款”科目。其中,如果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中有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应当将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
(11)“住房周转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应付款”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住房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应付款”科目。
(12)“育林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中“育林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专用基金——森林恢复基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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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8-8-14)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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