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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8)
3.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专用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相关明细科目。
(3)“林木资本”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林木资本”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林木资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的余额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5)“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原设置了“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林场,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6)“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科目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这些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7)“本年利润”、“本年结余”、“结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账的“本年利润”、“本年结余”、“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些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成本和收入、费用类
(1)成本类
新制度补充规定设置了“营林工程”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生产成本”科目余额中营林成本部分转入新账的“营林工程”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加工物品”、“库存物品”等科目。
由于原账除了“生产成本”科目,其他成本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收入类、费用类
由于原账的收入类、费用类各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5.将原账的基建账科目余额并入原“大账”
单独设置基建账(即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的账套)、没有将原基建账相关科目余额并入原“大账”(即按照原制度及后来的补充规定设置的账套)科目余额的林场,应当在新旧衔接时先将原基建账各科目余额并入原“大账”相应科目余额(参见附表4),再按照本规定进行财务会计科目余额的转账处理。并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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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8-8-14)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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