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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的通知 (6)
3.净资产类
(1)“国家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国家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国家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地勘单位将上级单位拨付的资金、实物资产等计入原账的“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地勘单位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使用“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该科目余额与地勘单位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余额冲销后,年末无余额。
(3)“地勘发展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地勘发展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地勘发展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4)“公益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公益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公益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5)“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新制度规定“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额最终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如果原账的“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额,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6)“节余”、“收益”科目
由于原账的“节余”、“收益”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两个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地勘拨款与支出类
(1)“地勘工作拨款”、“已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科目
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地勘工作拨款”、“已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
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
5.成本类
(1)“地勘生产”、“辅助生产”、“多种经营生产”科目
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地勘生产”、“辅助生产”、“多种经营生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
(2)“间接费用”科目
由于原账的“间接费用”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6.损益类
由于原账中损益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地勘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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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8-7-22)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8-8-14)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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