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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部分地区先行上线运行的通知(2)

  (二)熟练应用系统,及时审核登记。全面应用本系统,深入了解申请人网上填报——登记机关受理形式审查——审核通过予以登记(或审核不通过予以驳回)——公示相关信息的流程,认真回复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咨询,高效、快捷地处理登记申请。

  (三)及时公示公开,确保方便查询。为保障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归集的完整性和查询的便利性,系统上线后,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将通过本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通过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自动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再由各地归集;通过现场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录入系统并公示,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登记后2个工作日。系统生成的动产抵押登记数据将定时下发,各地可按有关规定接收、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系统应用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统筹协调;认真做好新旧系统的转换工作;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工作人员深入理解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的重要意义,全面掌握相关规定、材料规范、操作流程,切实提高登记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系统应用的良好氛围。积极沟通协调,推动动产抵押登记电子数据在各有关部门间互通互认、共享应用,促使部门、企业等社会主体准确理解、适应动产抵押登记方式的变化。

  (三)加强监测,及时报告。接此通知后,尽快明确你局具体负责人员作为系统管理员,并于10日内将负责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送总局备案。积极了解系统运行使用情况及申请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建立健全监测报告制度,及时向总局反馈系统应用过程中仍需改进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优化系统。如遇其他方面的问题,也请及时向总局汇报。

附件: 1.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动产抵押登记书

   3.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

   4.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5.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

   6.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7月25日



附件1

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抵押人


□企业 □ 个体工商户 □ 农业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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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2017-5-15)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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