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2)
第十一条 监考员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迟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监考员不得允许应试人员进入考场考试;考试结束前六十分钟内,监考员方可允许应试人员交卷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监考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前逐一核对应试人员姓名、照片、居民身份证与准考证是否一致,查收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资料,指导应试人员将随身携带物品集中统一放置。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员应当给予应试人员时间提示。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监考员发现应试人员突发疾病的,应当及时通知流动监考员陪同应试人员到考场外进行治疗。应试人员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当劝说其停考就医。
第十五条 监考员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同时填写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并由二名监考员签字确认,上交考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三章 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六条 监考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达考场,履行下列职责:
(一)考试开始前六十分钟,检查、清理考场,开启监考机和考试机,确认考试设备正常运行;
(二)考试开始前四十五分钟,引导应试人员通过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身份后进入考场就座,向应试人员宣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及有关考试要求;
(三)考试开始前十五分钟,按照要求在监考机上进行系统操作,查验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是否完成考试数据下载,确认考试准备就绪;
(四)考试开始前十分钟,提示应试人员登录考试系统、阅读应试须知、注意事项并核对考试相关信息;
(五)考试开始前五分钟,发放考试专用的草稿纸;
(六)考试开始前,应试人员发现考试机无法正常使用的,监考员应当按要求为其更换备用考试机,并通过流动监考员向总监考报告。
第十七条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监考员应当核对监考机显示的缺考人员信息与考场内情况是否一致,由二名监考员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填报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试机系统故障、试题显示不全或其他硬件问题导致无法作答的,监考员应当会同考点技术支持人员确认故障性质,为应试人员更换备用考试机,并通过流动监考员向总监考报告,由总监考确认是否为其补时。
需要补时不超过十分钟的,总监考签字确认后予以补时。
需要补时超过十分钟的,应当逐级上报司法部决定。
第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因未按规范指令操作等导致考试机系统故障或考试硬件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更换备用考试机继续考试,但不予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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