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3)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前六十分钟内,应试人员答题完毕交卷的,经监考员检验电子答题数据全部提交至考场监考机,方可允许应试人员离开考场。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监考员应当确认电子答题数据全部回收至考场监考机,方可允许应试人员离开考场;发现电子答题数据无法正常回收的,应当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总监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当上传电子答题数据、清理考场并收回草稿纸。
第四章 纸笔考试
第二十三条 监考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到达考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取试卷(答卷)、办理交接手续,携带试卷(答卷)直接到达考场,途中不得停留或去其他场所;
(二)考试开始前十分钟,向应试人员宣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及有关考试要求,面对应试人员展示试卷袋密封情况、启封试卷袋,清查数量;
(三)考试开始前五分钟,发放试卷(答卷)和有关材料;
(四)考试开始前,试卷(答卷)发放完毕后,指导应试人员按照要求填写(填涂)姓名和准考证号,并要求应试人员检查试卷(答卷)有无缺损、污皱或者文字不清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监考员应当回收缺考人员的试卷(答卷),填写(填涂)准考证号及缺考标记,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填写情况。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发现试卷(答卷)损毁情形严重、影响答题的,监考员应当通过流动监考员向总监考报告,由总监考签字确认后,启用备用卷。
启用备用卷应当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拆封,保密工作人员全程监督并签字确认。
更换试卷(答卷)应当同时收回原试卷(答卷)。
第二十六条 由于应试人员原因造成试卷(答卷)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备用卷。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时,监考员应当要求应试人员将试卷(答卷)正面朝下放置桌面上,回收清点无误后,允许应试人员离开考场。
发现应试人员将试卷(答卷)、考场配发材料或者试题、本人答题信息带出考场的,应当立即追回。
第二十八条 试卷(答卷)回收完毕,由二名监考员直接送至考点指定的场所,按规定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试卷袋封皮目录并签字确认,由考点集中封装。
第二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当清理考场并收回配发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视其情节、后果轻重等,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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