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2)
(七)认监委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中分级实施的规定,受理相关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申请,并优先选择熟悉司法鉴定业务工作的专家实施评审。
(八)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按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可。
(九)司法部、认监委共同成立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评审组,设在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负责协助开展国家认监委组织的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司法鉴定行业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司法鉴定行业资质认定技术要求制定、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和日常监督工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本地区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
(十)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是保证司法鉴定质量的必要手段。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沟通、密切协作,认真组织落实。
(十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将本文件传达至每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及其设立单位,组织相关负责人认真学习。特别是对现有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设立单位,要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司法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14号)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同时废止。
本通知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司法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附件: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登记与资质认定认可项目对应表.docx
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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