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10)
43.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三农”的能力。推行上门立案、电话立案、预约立案等工作方式,畅通司法便民“最后一公里”。在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的偏远地区,就地开展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调解纠纷,就地立案、开庭、调解,当庭裁判,增强诉讼服务的可得性、易得性。深入推进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工作机制建设,开辟涉农维权案件绿色通道,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加强释明工作,做好对农村群众的诉讼引导和帮助。
44.积极助力精准扶贫,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打好脱贫攻坚战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优先任务。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劳动争议案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报酬等类型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辛勤劳动脱贫致富。依法妥善审理扶贫搬迁相关案件以及贫困人口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纠纷案件,保护贫困人口生活安定。依法审理挪用、贪污扶贫款等案件,严厉惩处扶贫领域的腐败行为。
45.加强农村司法救助,保护困难群体的基本权利。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群众,依法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措施。加大刑事司法救助力度,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依法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做好执行司法救助工作,细化救助标准,推进救助公开,将司法救助款项精准发放到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群众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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