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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3)
  三、助推农村改革发展,夯实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基础
  6.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依法保护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保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促进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求保护农村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按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法定权利。在充分尊重农民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合理有序促进农业市场化、集约化、组织化、规模化发展。
  7.依法依规调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纠纷,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保护农村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住宅、农业设施和休闲旅游设施等建设,大力支持改革试点地区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于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工商企业和城市居民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的行为,依法认定无效。
  8.依法妥善审理耕地保护纠纷案件,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贯彻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实现“用途管制、节约利用、严格管理”的耕地保护目标。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对污染或破坏耕地、将基本农田改作他用的,依法判令责任人采取污染治理、复垦等恢复性补救措施,坚守耕地红线。
  9.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案件,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提档升级和基本公共服务全面发展。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农田水利工程、防洪工程等建设工程的犯罪行为,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建设项目投资者利益的保障力度,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地区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纠纷案件,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10.依法打击制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实施质量兴农战略。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或安全标准的农业生产资料、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农产品从有到优转变、农业从增产导向向提质导向转变。维护市场秩序,引导农村生产经营者树立质量第一、诚信经营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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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政部贯彻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 财政部(2018-9-27)
·农业农村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于加强农业产业化领域金融合作 助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 农业农村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18-5-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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