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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8)
  32.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做好人民法庭工作。坚持“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庭靠近乡村、贴近群众的优势,切实开展好人民法庭工作。加强人民法庭管理,建立完善案件审判质量、效率考评体系和法庭综合监督评价体系。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着力解决农村人民法庭人员配备、职级待遇、安全保卫、经费和物质装备保障等问题,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顺利开展。坚持和完善人民法庭巡回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巡回审理的效果和水平。
  33.深入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坚持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司法专业化判断与老百姓朴素认知的有机统一。积极履行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提示等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水平,推动形成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人民群众理解支持、人民陪审员积极有序参审的良好局面。
  34.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村自治组织和农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深入挖掘涉“三农”案例资源,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农村法治宣传。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开庭审判进村入校活动,对于具有“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的案件,积极开展巡回审理。积极与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合作,通过法治节目等方式宣传法治,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广大农村群众接受法治教育。
  七、加强权益保护,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35.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要以农民权利保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农民各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农村生产经营秩序。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集体资产不流失、农民权利不受损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依法妥善审理非法截留、扣缴农民承包收益案件,保护农民承包经营收益。通过加强农民权利的司法保护,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36.依法保护农民人格权,加大乡村地区人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为追讨债务而侵害农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用工单位或个人非法拘禁、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劳动,非法收买和使用被拐骗儿童劳动、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妥善审理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纠纷案件,保护农民身体健康权。依法惩处虐待、遗弃等犯罪行为,着力保护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法督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保障适龄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保护农村儿童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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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政部贯彻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 财政部(2018-9-27)
·农业农村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于加强农业产业化领域金融合作 助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 农业农村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18-5-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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