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3)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合规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合规管理人员,持续加强业务培训,提升队伍能力水平。
海外经营重要地区、重点项目应当明确合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二十六条 重视合规培训,结合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培训机制,确保员工理解、遵循企业合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积极培育合规文化,通过制定发放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强化全员安全、质量、诚信和廉洁等意识,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筑牢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
第二十八条 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发生较大合规风险事件,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合规管理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向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全面总结合规管理工作情况,起草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送国资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根据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合规管理实施细则。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引,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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