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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

        2017年1月7日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 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中央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境外投资计划,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境外项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资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境外检查与审计,按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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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3-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12-27)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商务部(2014-9-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6-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4-6-1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5-1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8-4)
·关于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2017-12-6)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12-26)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7-13)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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