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2)
4.深化人民法院基本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基本信息,坚持动态更新,保证准确、清晰、易获取,方便人民群众及时、准确了解掌握。
(1)机构设置;
(2)司法解释;
(3)指导性案例;
(4)规范性文件;
(5)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6)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等动态信息;
(7)其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基本信息。
5.深化审判执行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审判执行信息,逐步推进公开范围覆盖审判执行各领域,健全完善审判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促进统一公开流程标准,确保审判执行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1)司法统计信息;
(2)审判执行流程信息;
(3)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活动;
(4)裁判文书;
(5)重大案件审判情况;
(6)执行工作信息;
(7)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
(8)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
(9)各审判执行领域年度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10)司法大数据研究报告;
(11)审判执行理论研究、司法案例研究成果;
(12)其他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审判执行信息。
6.深化诉讼服务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诉讼服务信息,着力提升诉讼服务信息获取的便捷性,提高诉讼服务水平,切实方便当事人诉讼。
(1)诉讼指南;
(2)人民法院公告;
(3)司法拍卖和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相关信息;
(4)司法鉴定、评估、检验、审计等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破产管理人信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信息,专家库信息;
(5)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驻点值班律师、参与诉讼服务的专家志愿者等信息;
(6)申诉信访渠道;
(7)其他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诉讼服务信息。
7.深化司法改革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司法改革信息,提高司法改革工作透明度,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获得感。
(1)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文件;
(2)人民法院重大司法改革任务进展情况;
(3)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典型案例;
(4)其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司法改革信息。
8.深化司法行政事务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司法行政事务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司法行政事务办理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
(1)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关切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2)部门预算、决算公开说明;
(3)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
(4)其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司法行政事务信息。
9.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信息,加强司法文明交流互鉴,充分展示中国法院良好国际形象,促进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竞争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1)人民法院开展的重要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活动情况;
(2)人民法院举办和参与重要国际司法会议情况;
(3)其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信息。
10.深化队伍建设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队伍建设信息,为社会公众知晓、参与和监督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提供便利。
(1)党的建设情况;
(2)人事工作情况;
(3)纪检监察信息;
(4)先进典型信息;
(5)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6)司法警察工作情况;
(7)法院文化建设情况;
(8)其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队伍建设情况。
11.建立完善司法公开内容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社会公众关切和人民法院实际,按年度明确司法公开工作重点,动态调整更新司法公开内容,稳步有序拓展司法公开范围。
12.推进司法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要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规范体系,围绕人民法院工作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司法信息,总结各地法院工作经验,加强司法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积极研究出台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强化对下监督和分类指导,不断提升司法公开质效。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指导推进本辖区司法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完善和规范司法公开程序
13.健全司法公开形式。司法公开形式应当因地制宜、因事而定、权威规范、注重实效,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坚决防止形式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公开形式有统一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开。鼓励基层人民法院探索行之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司法公开形式。结合实际,可以通过以下载体进行公开:
(1)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
(2)依照《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开放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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