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2)
2.基本原则。
(1)坚持主动公开。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重要指示要求,充分认识深化司法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主动接受监督意识,真正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继续健全完善阳光司法机制,努力让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坚持依法公开。严格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权利。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同时要严守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保护当事人信息安全。尊重司法规律,明确司法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确保司法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3)坚持及时公开。严格遵循司法公开的时效性要求,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均应及时公开,不得无故延迟。有明确公开时限规定的,严格在规定时限内公开。没有明确公开时限要求的,根据相关信息性质特点,在合理时间内公开。
(4)坚持全面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推动司法公开覆盖人民法院工作各领域、各环节。坚持程序事项公开与实体内容公开相结合、审判执行信息公开与司法行政信息公开相结合、通过传统方式公开与运用新媒体方式公开相结合,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5)坚持实质公开。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依法及时公开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最关注、最希望了解的司法信息,切实将司法公开重心聚焦到服务群众需求和保障公众参与上来。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平台的互动功能、服务功能和便民功能,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把深化司法公开变成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双向互动的过程,让司法公开成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
二、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3.全面拓展司法公开范围。尊重司法活动规律,根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对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司法信息,应当纳入司法公开范围,根据其性质特点,区分向当事人公开或向社会公众公开。对于人民法院基本情况、审判执行、诉讼服务、司法改革、司法行政事务、国际司法交流合作、队伍建设等方面信息,除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予公开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形式主动公开。
4.深化人民法院基本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基本信息,坚持动态更新,保证准确、清晰、易获取,方便人民群众及时、准确了解掌握。
(1)机构设置;
(2)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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