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4)
(4)其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司法行政事务信息。
9.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信息,加强司法文明交流互鉴,充分展示中国法院良好国际形象,促进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竞争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1)人民法院开展的重要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活动情况;
(2)人民法院举办和参与重要国际司法会议情况;
(3)其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信息。
10.深化队伍建设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队伍建设信息,为社会公众知晓、参与和监督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提供便利。
(1)党的建设情况;
(2)人事工作情况;
(3)纪检监察信息;
(4)先进典型信息;
(5)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6)司法警察工作情况;
(7)法院文化建设情况;
(8)其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队伍建设情况。
11.建立完善司法公开内容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社会公众关切和人民法院实际,按年度明确司法公开工作重点,动态调整更新司法公开内容,稳步有序拓展司法公开范围。
12.推进司法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要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规范体系,围绕人民法院工作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司法信息,总结各地法院工作经验,加强司法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积极研究出台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强化对下监督和分类指导,不断提升司法公开质效。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指导推进本辖区司法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完善和规范司法公开程序
13.健全司法公开形式。司法公开形式应当因地制宜、因事而定、权威规范、注重实效,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坚决防止形式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公开形式有统一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开。鼓励基层人民法院探索行之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司法公开形式。结合实际,可以通过以下载体进行公开:
(1)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
(2)依照《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开放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
(3)人民法院公报、公告、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正式出版物;
(4)人民法院政务网站或其他权威网站平台;
(5)新闻发布会、听证会、论证会等;
(6)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
(7)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移动微法院等诉讼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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