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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5)
  (8)其他便于及时准确获取的方式。
  14.畅通当事人和律师获取司法信息渠道。仅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公开的信息,必须严格依照相关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公开,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可以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获取司法信息提供便利。大力加强律师服务平台建设,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更好发挥律师在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中的重要作用。
  15.明确司法公开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项司法公开内容的责任主体,负责办理司法公开事项、管理公开内容,并对其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安全性负责。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协调机制,公开内容涉及多个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多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经协调一致后予以公开,确保司法公开信息准确完整。
  16.完善司法公开流程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责任,规范有序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各部门提出拟公开事项,应对具体公开内容进行核实把关,需要审批的经履行审批程序后予以公开。建立健全公开重大敏感事项前的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关注热点的跟踪回应机制,加强司法公开政策解读工作,切实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司法需求。对于社会舆论因不了解情况产生模糊认识或错误看法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释疑解惑。司法公开平台载体的管理者、运营者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依职权对拟在其平台载体上公开的事项,履行好编辑把关责任和日常监测管理责任。
  17.严格落实司法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建立健全司法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承办司法公开事项时应当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加强对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实现依法公开与保守秘密的有机统一。属于司法公开内容范围的,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工作国家秘密范围或已定密事项开展定密工作,不得随意扩大定密范围。
  四、加强司法公开平台载体建设管理
  18.加强人民法院公报、白皮书工作。充分发挥公报作为各类重要司法信息标准文本和权威载体的作用,及时准确刊登重要法律文献、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司法统计、典型案例等重要司法信息。积极推进历史公报数字化工作,建立完善覆盖全面的人民法院公报数据库,提供开放在线服务。重点围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司法政策、重大司法举措以及重要审判工作情况,扎实做好白皮书编写、制作、发布和宣传工作,切实增强白皮书权威性、规范性和可读性。对于具有重要影响的白皮书,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推进多语言译制工作,提高人民法院白皮书的传播力、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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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2013-11-2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0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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