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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一)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二)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三)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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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8-12-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8-1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 / 国务院(2018-12-18)
·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2018-12-17)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2018-12-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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