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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3)
  (四)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七、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八、其他有关问题
  (一)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本公告涉及的有关表证单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另行公告。
  (二)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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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8-12-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8-1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 / 国务院(2018-12-18)
·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2018-12-17)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2018-12-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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