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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的通知(2)

  标签标注“婴幼儿食用”或“6个月以上婴幼儿食用”等表明专供婴幼儿食用的用语、图案的,应当真实、准确,其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关于“婴儿”或“幼儿”定义的要求;其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商场、超市和母婴店为重点,统筹城市、乡镇、农村等不同地区,兼顾线上、线下两种销售渠道,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

  第十五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在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列为重点检查企业,加强对委托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行为的监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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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总局关于规范同一集团公司内全资子公司已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使用事宜的公告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2-8)
·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过渡期执行日期问...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7-7-13)
·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10)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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