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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
  (十)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的声明文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审核材料报送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定期公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情况。
  第十三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
  (一)许可证编号;
  (二)企业名称;
  (三)企业住所;
  (四)基地机场(起降场地);
  (五)企业类型;
  (六)法定代表人;
  (七)经营范围;
  (八)有效期限;
  (九)颁发日期;
  (十)许可机关印章。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所载的事项需变更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许可证持有人应当于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准予换证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新的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持有人领取新的经营许可证时,应当交回原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换发、注销等情形的相关审核材料及时报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定期公告。
  第十七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
  发生遗失、损毁、灭失等情况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发,并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许可证持有人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二)持续符合经营许可条件;
  (三)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四)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将经营活动信息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跨地区开展经营活动前还应当将经营活动信息向活动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五)履行飞行活动的申报手续,在规定的空域内活动;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开展作业与服务;
  (七)采取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八)向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时、真实、完整地报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统计数据以及申领民航财政补贴所需信息;
  (九)向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时报备对企业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如股权结构变更、机队构成调整等;
  (十)公布服务合同样本及价格,明确与通用航空用户、机上乘客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一)确保持续具备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确保开展经营活动期间所投保的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强制保险足额、有效,鼓励投保航空器机身险、机上人员险等补充险种;
  (十二)按照国家及民航有关规定,对参与飞行活动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并登记、保留相关人员资料;
  (十三)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参加飞行活动;
  (十四)民航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许可证持有人拟设立分公司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以及分公司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许可证持有人办理分公司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分公司情况说明,包括航空器、航空人员等情况,分公司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立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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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8-11-16)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3-24)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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