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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4)

  第二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时公布纳入或者调整的保健功能目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时组织对保健功能目录中的保健功能进行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一)实际应用和新的科学共识发现保健功能评价方法与判定标准存在问题,需要重新进行评价和论证;

  (二)列入保健功能目录中的保健功能缺乏实际健康消费需求;

  (三)其他需要再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制定、新食品原料的审查等工作应当相互衔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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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的公告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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