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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现予发布。

  附件: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1月10日

  附件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2019年版)

  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名称命名,避免误导消费,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的命名。

  一、保健食品名称组成

  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

  (一)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

  (二)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三)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二、保健食品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遵循一品一名。

  (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

  (四)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三、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对于通用名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2.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4.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

  5.人名、特定人群等词语;

  6.地名词语;

  7.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8.字母及数字,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维生素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9.保健功能名称或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近似、谐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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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8-2)
·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11-14)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2-26)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7-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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