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
第八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部正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省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大省级统筹力度,重点向“三区三州”以及“三区三州”之外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脱贫难度大的其他深度贫困地区倾斜。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一条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重点消除城镇“大班额”,改善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条件,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要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规定,统筹安排用于义务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实施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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