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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4)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文化和旅游部。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文化部2008年5月14日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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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 国务院(2014-11-11)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 国务院(2011-5-23)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 / 国务院(2008-6-7)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 文化部(2008-5-14)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 文化部(200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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