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1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和金融需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金融管理部门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现就全面深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金融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2.依法公正原则。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调解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高效便民原则。根据金融纠纷实际,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强化信息技术深度应用,提升解纷效率,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分工协作
3.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在大力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实现一站式纠纷解决和一站式诉讼服务的工作大局中,扎实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等,制定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发展总体规划及地方规划,推动金融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要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中的困难。
(二)加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设
4.建立完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业务指导单位,推动建立健全覆盖面广、适应性强、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体系。鼓励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人员支持。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注重优化治理结构和建章立制,提升服务效能。
5.强化调解员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遴选、认证、考核、奖惩、退出机制,以中立、公正、专业为标准遴选调解员,建立专职、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组建调解专家库。加强调解员政治素养、职业道德、调解技能、法律金融知识培训。调解员要严格遵守调解保密要求,对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不得违法向第三人透露。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调解员办案补贴应当弥补调解误工、误餐、交通等方面的费用。
6.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鼓励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方式,推出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对赔付金额在一定数额内的金融纠纷,调解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惯例,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纠纷解决意见。如果金融消费者接受该意见的,则争议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接受并承诺履行该调解意见。如果金融消费者不接受该意见的,则调解意见对各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作为专家意见供当事人参考。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评估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的效果,及时调整适用的金额范围和业务领域。
7.建立中立评估机制。对于争议较大、具有典型性的金融纠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聘请无利害关系的独立专家,基于对各方陈述及所提交证据材料的综合考量,作出建议性评估报告,供当事人参考。金融机构处理疑难、复杂投诉,可申请调解机构指派独立专家出具金融消费纠纷中立评估意见,以中立评估意见为参考,与投诉人协商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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