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2)
8.推动建立“一站式”金融纠纷解决机构。推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提供“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在现有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独立于金融管理部门的专业性金融纠纷解决机构,提升金融投诉渠道的可得性、便利性。专业性金融纠纷解决机构承担投诉受理、转办、调解、裁决等职能,推动纠纷高效解决,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
(三)规范工作流程
9.完善诉调平台和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将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把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室,供金融纠纷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要建立并动态管理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名册,向金融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探索邀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人民法院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互设工作站,强化双向衔接,提升调解服务的便民、利民水平。
10.明确案件范围。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可以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1.落实委派、委托调解。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时,应当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发送委派、委托调解函,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鼓励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下简称法院调解平台)提交调解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法院调解平台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委派、委托调解案件,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登陆“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www.fcosc.org)等在线网络调解平台接受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工作。
12.组织调解。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对于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将调解结果及相关文件及时书面或者通过各方认可的工作平台报送委派、委托法院。
调解不成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对于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函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登记立案或者恢复审理。
13.严格调解时限。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期限自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14.申请司法确认。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院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进行在线司法确认。
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充分运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工作。不断丰富完善“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www.fcosc.org)等在线网络调解平台功能,推动通过平台与法院调解平台数据交换、互联互通的方式,建立“总对总”金融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积极探索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委派、委托调解,送达,案件材料交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具体工作的效率,便利当事人参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充分运用技术手段,构建涵盖在线调解、现场调解、电话调解等多途径的调解体系,高效及时化解纠纷。制定完善在线纠纷解决规则,总结推广远程调解等实践经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强化硬件设施配置,对调解过程实行录音录像,实现调解全程留痕;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过程中需要调取相关录音录像资料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积极配合。
(四)完善保障机制
16.提升金融解纷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库、金融投诉数据库,深化司法、金融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智慧法院、智慧金融建设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积极作用。
17.加大对多元解纷机制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应指定具体部门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本单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绩效考评内容。金融消费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与调解,配合人民法院、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查明事实。金融管理部门将金融纠纷调解结案率纳入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强化“能调尽调”意识。对于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通过投诉形势分析报告、金融纠纷调解运行报告等形式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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