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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6)

12月28日,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金额为1700余万元,被告人林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改判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三、评析意见
本案涉及注册商标众多,能否准确认定和打击犯罪,考验着司法机关的办案能力。办案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对各被告人准确适用法律,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切实做到了公平公正、不枉不纵。主要表现在:检察官在一审阶段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准确认定涉嫌罪名,做到了罪刑相适应,防止了轻罪重判;二审阶段,通过抗诉纠正错误事实认定,降低犯罪数额,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利;依法排除自首认定,客观评判各被告人刑责,达到了准确适用法律的目的。

案例7:河南肖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监督案
一、案件事实
2018年5 月,被告人肖某某(个体工商户)明知洗护用品厂家“金源日化”(另案处理)生产的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从该厂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假冒“立白”“蓝月亮”“碧浪”“汰渍”等注册商标的洗护用品1016件,拟销售到周边农村地区,后被行政执法机关查获。2019年7月1日,经河南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涉案商品价值16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5月28日,兰考县工商局将肖某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以涉案物品未作价格鉴定、肖某某外逃为由不予立案。7月14日,兰考县工商局将肖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线索移送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7月18日,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7月25日,兰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7月29日,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做工作,肖某某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收集证据,并就案件定性提出意见。2019年3月25日,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督促公安机关继续加快侦查。5月15日,兰考县公安局以肖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8月22日,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对肖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27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肖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三、评析意见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的立案监督案件。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始终坚持将监督职责贯穿办案全程,积极发挥审前主导作用,有效避免了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结问题,是检察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生动实践。

(一)树立全程监督理念,强化主导作用。一是快速监督立案。接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线索后,检察机关迅速审查,发现涉案商品价值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不立案于法无据,遂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二是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在案件定性上,检察官建议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适用从一重处原则,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并与侦查人员达成共识;在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价值鉴定等方面明确取证方向、取证要求。三是跟踪监督不放松。为了把监督做到刚性,针对案件进展缓慢情况,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派检察官专人跟进,督促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尽快移送审查起诉。

(二)加强部门之间互动,形成打击合力。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络员制度,交流互通情况,掌握案件线索,及时履行监督职能。与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商讨解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疑难问题。多次会同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家属讲解法律政策,最终促使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三)营造优质营商环境,实现双赢共赢多赢。为使被告人肖某某的销售企业尽可能不受案件影响,且考虑其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适用非羁押诉讼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被采纳,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为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走访企业,通过以案普法、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送法进企业,增强企业的法治意识;同时向监管部门制发依法打击农村地区假冒伪劣商品的检察建议,会同监管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坚决遏制伪劣商品向城乡接合部、向农村扩散的势头。

案例8:四川徐某、李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抗诉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1月起,被告人徐某、李某(二人系夫妻关系)租用房屋,通过阿里巴巴1688网站建立账号“成都市优尼可鞋业有限公司”“XF18280092251”,销售贴有巴宝莉、古驰等商标的商品。2017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大量贴有上述商标的商品,共计2.7万余件。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查获商品进行鉴定,共有上述商标的15款商品被确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徐某、李某通过两个账号销售其中12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220余万元;现场查获未销售的12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近30万元。被告人陈某负责销售账号客服工作,辅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70余万元;被告人林某负责库管及打包工作,辅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5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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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2020-9-1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202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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