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8)
三、评析意见
本案检察机关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的同时积极开展自行侦查,追加认定巨额犯罪数额,同时查实被告人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重要量刑情节,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同时坚持办案中释法说理,最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服从判决不上诉,达到良好办案效果。
(一)深挖证据价值,依法追诉巨额犯罪事实。检察官根据被告人薛某某手记账目引导侦查人员继续侦查,进一步查找上下线,对相关账目进行审计。经审计,薛某某已收账款为958万余元,检察机关遂以该数额提起公诉。开庭前,检察机关结合被告人的辩解和指认,对被告人的三套账本逐笔核对,将银行卡交易记录和手写账目仔细比对,同时复核已查明的上下线,最终依法变更起诉犯罪数额为1230万余元。
(二)坚持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办案期间,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通过反复计算、仔细核对,及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告知审计结果,解释增减审计项目和金额的情况和依据,确保客观公正。虽然最终起诉金额变大了,但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扎实工作和严谨态度表示认可,完全接受新的审计报告,对变更起诉表示认同,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开庭效果良好。
(三)查清前科事实,准确适用数罪并罚。有线索反映被告人薛某某系被减刑后提前释放,但没有相关证据材料支撑。是累犯还是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涉及到能否准确适用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查实。检察机关通过自行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被告人为假释人员,遂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前科情况进行补证。后查实被告人确系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从而准确适用法律。最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起诉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
案例10:浙江陈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起诉案
一、案件事实
木制玩具产业是浙江省云和县第一支柱产业。2017年下半年,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浙江丹妮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许可,接受胡某某(另案处理)委托,擅自生产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儿童玩具蔬菜认知板覆膜贴纸、底纸、说明书各1万张,并收受胡某某给付的货款7200元。2018年8月10日,陈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7200元。
二、诉讼过程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提前介入过程中,发现陈某某可能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遂于2018年8月6日向云和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8月10日,云和县公安局对陈某某以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立案侦查,同日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8日召开有当事人、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参加的听证会听取意见。同日,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退赃情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后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对其行政处罚。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还针对本县木玩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推动建章立制。
三、评析意见
本案检察机关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从案件证据把控到慎重作出处理决定,从案件漏洞整治到推动行业规范运行有效次第开展。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不偏不倚,推动了在司法办案与服务民营经济之间无缝衔接,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积极履职与慎用刑事追诉之间恰当把握。
(一)厘清事实争议,准确认定犯罪。注册商标标识的件数认定应以“独立使用”还是“整体使用”为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制造、销售的注册商标标识包括认知板覆膜贴纸、底纸和说明书各 1万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覆膜贴纸与底纸系配套使用,应整体计为1万件;含有注册商标标识的说明书可以单独在产品上使用,应单独计为1万件,故认定陈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2万件,已构成犯罪。
(二)筑牢案件基础,审慎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适用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教育感化,向陈某某全面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后陈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全额退出违法所得。第二,权利人告知。检察人员主动走访被侵权企业,告知诉讼权利,听取其合理诉求。第三,举行听证会。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邀请被侵权企业、木玩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到场,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又考虑陈某某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和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决定依法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立足依法办案,主动服务行业发展。为扶持木玩产业,云和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该县未取得注册商标的原创木玩产品知识产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出台了《云和县木制玩具原创产品登记备案制度》。目前,该县已有82家企业、590个原创木玩产品进行了备案登记。同时,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托服务非公企业联络站、微信群等平台,及时通报玩具企业原创产品及取得知识产权情况,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及时解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疑难问题,有力支持了当地的木玩支柱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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