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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

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十一)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产品到期日。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日。

(十二)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对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十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所投资的底层资产。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四、登记托管

(十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登记机构对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集中登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发行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债转股投资计划。

(十五)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投资者委托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登记机构开立持有人账户及办理产品份额登记的条款。

(十六)投资者应当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予以核实并向登记机构提交开户信息。登记机构应当为每个持有人账户设定唯一的账户号码,并出具开户通知书,通过持有人账户记载每个投资者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份额及变动情况。

(十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选择在商业银行、登记机构等具有相关托管资质的机构托管。

五、信息披露与报送

(十八)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并且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中国理财网和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方式披露产品信息。

(十九)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登记机构应当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信息。登记机构应当每月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内容、登记质量和登记系统运行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事项

(二十)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基本要求见附件。在本通知发布前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自本通知发布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登记。

(二十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除本通知涉及的事项外,应遵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附件: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基本要求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16日



附件信息:
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基本要求.doc


附件

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基本要求

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明确内部牵头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和专用设备,做好债转股投资计划的登记工作,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得出现迟登、漏登、错登、不登等现象。
(二)在债转股投资计划销售文件的显著位置列明该计划在登记机构获得的产品编码,并提示投资者可以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该计划及投资者持有份额信息。
(三)在债转股投资计划发行的五个工作日前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债转股投资计划预登记,并在登记机构取得唯一产品编码。
(四)在债转股投资计划成立或者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债转股投资计划及各持有人份额登记。
(五)债转股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信息错误需要变更或更正登记信息的,在发生或发现相关情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或更正登记。
(六)债转股投资计划终止后,在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受托人责任后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债转股投资计划及其持有人份额的终止登记。
(七)除上述登记内容外,在债转股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应当定期在登记机构中登记债转股投资计划募集、资产负债等相关信息。
二、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业务规则、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等,加强对债转股投资计划的登记质量监控。
(二)持续加强登记系统建设和管理,确保系统独立、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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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通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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