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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

  经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决定,现将胡某某抢劫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103-107号)作为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21年3月2日

  胡某某抢劫案

  (检例第103号)

  【关键词】

  抢劫 在校学生 附条件不起诉 调整考验期

  【要旨】

  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其与不起诉的界限。对于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找准办案、帮教与保障学业的平衡点,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考察帮教方式。要阶段性评估帮教成效,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角色转变和个性需求,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胡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高中学生。

  2015年7月20日晚,胡某某到某副食品商店,谎称购买饮料,趁店主方某某不备,用网购的电击器杵方某某腰部索要钱款,致方某某轻微伤。后方某某将电击器夺下,胡某某逃跑,未劫得财物。归案后,胡某某的家长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获得谅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补充社会调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不能充分反映胡某某犯罪原因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补充开展社会调查,查明:胡某某高一时父亲离世,为减轻经济负担,母亲和姐姐忙于工作,与胡某某沟通日渐减少。丧父打击、家庭氛围变化、缺乏关爱等多重因素导致胡某某逐渐沾染吸烟、饮酒等劣习,高二时因成绩严重下滑转学重读高一。案发前,胡某某与母亲就是否直升高三参加高考问题发生激烈冲突,母亲希望其重读高二以提高成绩,胡某某则希望直升高三报考个人感兴趣的表演类院校。在学习、家庭的双重压力下,胡某某产生了制造事端迫使母亲妥协的想法,继而实施抢劫。案发后,胡某某母亲表示愿意改进教育方式,加强监护。检察机关针对胡某某的心理问题,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其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检察机关综合评估认为:胡某某此次犯罪主要是由于家庭变故、亲子矛盾、青春期叛逆,加之法治意识淡薄,冲动犯罪,认罪悔罪态度好,具备帮教条件,同时鉴于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综合评估,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有观点认为,胡某某罪行较轻,具有未成年、犯罪未遂、坦白等情节,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原因主要是身心不成熟,亲子矛盾处理不当,因此可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并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认为,抢劫罪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各种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后测算胡某某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条件。同时,胡某某面临的学习压力短期内无法缓解,参考社会调查、心理疏导的情况,判断其亲子关系调适、不良行为矫正尚需一个过程,为保障其学业、教育管束和预防再犯,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对胡某某附条件不起诉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2016年3月11日,检察机关对胡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一年。

  (三)立足帮教目标,对照负面行为清单设置所附条件,协调各方开展精准帮教。检察机关立足胡某某系在校学生的实际,围绕亲子共同需求,确立“学业提升进步,亲子关系改善”的帮教目标,并且根据社会调查列出阻碍目标实现的负面行为清单设置所附条件,如:遵守校纪校规;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不得吸烟、饮酒;接受心理辅导;接受监护人监管;定期参加社区公益劳动;阅读法治书籍并提交学习心得等。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联合学校、社区、家庭三方成立考察帮教小组,围绕所附条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精准帮教。学校选派老师督促备考,关注心理动态,社区为其量身定制公益劳动项目,家庭成员接受“正面管教”家庭教育指导,改善亲子关系。检察机关立足保障学业,灵活掌握帮教的频率与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对其学习、生活的影响。组建帮教小组微信群,定期反馈与实时监督相结合,督促各方落实帮教责任,对帮教进度和成效进行跟踪考察,同时要求控制知情范围,保护胡某某隐私。针对胡某某的犯罪源于亲子矛盾这一“症结”,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民警、被害人、法律援助律师、法定代理人从法、理、情三个层面真情劝诫,胡某某表示要痛改前非。

  (四)阶段性评估,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措施。考验期内,胡某某表现良好,参加高考并考上某影视职业学院,还积极参与公益活动。鉴于胡某某表现良好、考上大学后角色转变等情况,检察机关组织家长、学校、心理咨询师、社区召开“圆桌会议”听取各方意见。经综合评估,各方一致认为原定考验期限和帮教措施已不适应当前教育矫治需求,有必要作出调整。2016年9月,检察机关决定将胡某某的考验期缩短为八个月,并对最后两个月的帮教内容进行针对性调整:开学前安排其参加企业实习,引导职业规划,开学后指导阅读法律读物,继续筑牢守法堤坝。11月10日考验期届满,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相关记录封存。目前,胡某某已经大学毕业,在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心态乐观积极,家庭氛围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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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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