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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1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六次会议决定,现将李某滨与李某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支持起诉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122—126号)作为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民事支持起诉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2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李某滨与李某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支持起诉案

(检例第122号)

【关键词】

残疾人权益保障  支持起诉  监护人侵权  协助收集证据

【要旨】

因监护人侵害智力残疾的被监护人财产权,智力残疾人诉请赔偿损失存在障碍而请求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围绕法定起诉条件协助其收集证据,为其起诉维权提供帮助。在支持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

【基本案情】

李某滨系三级智力残疾人,日常生活由弟弟李某峰照料。2017年1月24日,李某峰以李某滨监护人身份与案外人季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登记在李某滨名下并实际为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130万元价款出售给季某。签约后,售房款130万元转入李某峰银行账户内,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季某名下。2017年8月23日,李某峰又将该售房款转入其个人名下另一银行账户内。2018年12月17日,李某峰因肝脏疾病住院治疗。2018年12月24日,李某峰与妻子杨某敏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天津市河西区的房产、所有存款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杨某敏所有。2019年1月至6月,李某峰陆续将上述130万元售房款转出,用于支付其肝脏移植手术费用。2019年7月,李某峰病逝。2019年10月,李某峰之女李某将李某峰银行账户内204519.33元返还给李某滨、李某峰姐姐李某光,剩余售房款未返还。

2020年1月13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西区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李某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某光为李某滨的监护人。后李某光向李某峰前妻杨某敏、女儿李某追索未返还的售房款未果。2020年1月21日,李某滨向河西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敏、李某赔偿损失。因售房由原监护人李某峰实施,李某滨不了解售房价款、售房款去向等具体情节,无法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河西区法院未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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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12-9)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8-19)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4-27)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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