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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4)

  【要旨】

  检察机关对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当遵循精准帮教的要求对每名涉罪未成年人设置个性化附带条件。监督考察时,要根据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不同需求,督促制定所附条件执行的具体计划,分阶段评估帮教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帮教方案,提升精准帮教实效。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庄某,男,作案时17周岁,初中文化,在其父的印刷厂帮工。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顾某,女,作案时16周岁,职业高中在读。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常某,男,作案时17周岁,职业高中在读。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章某,女,作案时16周岁,职业高中在读。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汪某,女,作案时17周岁,职业高中在读。

  2019年6月8日,庄某因被害人焦某给其女友顾某发暧昧短信,遂与常某、章某、汪某及女友顾某共同商量向焦某索要钱财。顾某、章某、汪某先用微信把被害人约至某酒店,以顾某醉酒为由让被害人开房。进入房间后,章某和汪某借故离开,庄某和常某随即闯入,用言语威胁的手段逼迫焦某写下一万元的欠条,后实际获得五千元,用于共同观看球赛等消费。案发后,庄某等五人的家长在侦查阶段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均获得谅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开展补充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找出每名未成年人需要矫正的“矫治点”,设置个性化附带条件。该案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直接移送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庄某等五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均有悔罪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但前期所作社会调查不足以全面反映犯罪原因和需要矫正的关键点,故委托司法社工补充社会调查,并在征得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心理测评。经分析,五人具有法治观念淡薄、交友不当、家长失管失教等共性犯罪原因,同时各有特点:庄某因被父亲强行留在家庭小厂帮工而存在不满和抵触情绪;顾某因被过分宠溺而缺乏责任感,且沉迷网络游戏;汪某身陷网瘾;常某与单亲母亲长期关系紧张;章某因经常被父亲打骂心理创伤严重。据此,检察官和司法社工研究确定了五名未成年人具有共性特点的“矫治点”,包括认知偏差、行为偏差、不良“朋友”等,和每名未成年人个性化的“矫治点”,如庄某的不良情绪、章某的心理创伤等,据此对五人均设置共性化的附带条件:参加线上、线下法治教育以及行为认知矫正活动,记录学习感受;在司法社工指导下筛选出不良“朋友”并制定远离行动方案;参加每周一次的团体心理辅导。同时,设置个性化附带条件:庄某学习管理情绪的方法,定期参加专题心理辅导;顾某、汪某主动承担家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逐渐递减网络游戏时间;常某在司法社工指导下逐步修复亲子关系;章某接受心理咨询师的创伤处理。检察机关综合考虑五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事实、情节及需要矫正的问题,对五名未成年人均设置了六个月考验期,并在听取每名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时,就所附条件、考验期限等进行充分沟通、解释,要求法定代理人依法配合监督考察工作。在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后,检察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对五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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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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