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5)
(三)依托个案办理整合帮教资源,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在社会调查、人格甄别、认罪教育、不公开听证、监督考察、跟踪帮教等各个环节,及时引入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各种专门力量,积极与教育、民政、团委、妇联、关工委等各方联合,依托党委、政府牵头搭建的多元化协作平台,做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支持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八条、第四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条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牛某非法拘禁案
(检例第106号)
【关键词】
非法拘禁 共同犯罪 补充社会调查 附条件不起诉 异地考察帮教
【要旨】
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认真审查,报告内容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可以商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有关组织、机构补充调查。对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但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外地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办案检察机关可以委托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展异地协作考察帮教,两地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帮教取得实效。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牛某,女,作案时17周岁,初中文化,无业。
2015年初,牛某初中三年级辍学后打工,其间经人介绍加入某传销组织,后随该组织到某市进行传销活动。2016年4月21日,被害人瞿某(男,成年人)被其女友卢某(另案处理)骗至该传销组织。4月24日上午,瞿某在听课过程中发现自己进入的是传销组织,便要求卢某与其一同离开。乔某(传销组织负责人,到案前因意外事故死亡)得知情况后,安排牛某与卢某、孙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阻拦。次日上午,瞿某再次开门欲离开时,在乔某指使下,牛某积极参与对被害人瞿某实施堵门、言语威胁等行为,程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客厅内以打牌名义进行看管。15时许,瞿某在其被拘禁的四楼房间窗户前探身欲呼救时不慎坠至一楼,经法医鉴定,瞿某为重伤二级。
因该案系八名成年人与一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公安机关进行分案办理。八名成年人除乔某已死亡外,均被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依法对牛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牛某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依法讯问牛某,听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牛某因被骗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参与实施了非法拘禁致被害人重伤的共同犯罪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归案后供述稳定,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依法对牛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联合司法社工、家庭教育专家、心理咨询师及其法定代理人组成帮教小组,建立微信群,开展法治教育、心理疏导、就业指导等,预防其再犯。同时,商公安机关对牛某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犯罪原因等进行社会调查。
(二)开展补充社会调查。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随案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不够全面细致。为进一步查明牛某犯罪原因、犯罪后表现等情况,检察机关遂列出详细的社会调查提纲,并通过牛某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委托当地公安机关对牛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平时表现、社会交往、家庭监护条件、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等进行补充社会调查。调查人员通过走访牛某父母、邻居、村委会干部及打工期间的同事了解到,牛某家庭成员共五人,家庭关系融洽,母亲常年在外打工,父亲在家务农,牛某平时表现良好,服从父母管教,村委会愿意协助家庭对其开展帮教。取保候审期间,牛某在一家烧烤店打工,同事评价良好。综合上述情况,检察机关认为牛某能够被社会接纳,具备社会化帮教条件。
(三)促成与被害人和解。本案成年被告人赔偿后,被害人瞿某要求牛某赔偿五万元医药费。牛某及家人虽有赔偿意愿,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赔偿款。检察机关向被害人详细说明牛某和家人的诚意及困难,并提出先支付部分现金,剩余分期还款的赔偿方案,引导双方减少分歧。经做工作,牛某与被害人接受了检察机关的建议,牛某当面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现金两万元,剩余三万元承诺按月还款,两年内付清,被害人为牛某出具了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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