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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4)

就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害,某房地产公司以某置业公司为被告,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某置业公司赔偿某房地产公司财产损失11760.09万元及相应利息;就该判决的履行,双方已达成具体的履行协议。

另,对本案移送的犯罪线索,有关部门已分别对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评估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估价师黄某4人立案。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翟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拍卖,导致翟某所控制的公司拍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以翟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现已生效。贾某、黄某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指导意义】

(一)对于可能存在的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失实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应着重围绕影响评估结果的关键性因素进行调查核实。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失实,特别是评估结果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损害财产权利人利益,是执行监督中当事人反映比较集中的一类问题,尤以土地、房产和重大设备价值评估为多发领域。评估结果失实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线索来源,人民检察院应据此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导致评估结果失实,查明违法情形属实的,应当依法监督。土地作为执行标的物时,其市场价格与土地容积率、地段、周边配套等因素密切相关,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违法情形时应当重点围绕决定土地价格的密切相关因素进行。以土地容积率为例,可以查实地块出让时确定的容积率、执行人员对容积率的查明掌握情况、评估鉴定机构确定容积率的方法、权属变更登记公示时的容积率和确定土地交易税费时的容积率,遇有容积率的确定存在前后明显差异的情形,应重点查实确定容积率的方法、途径和变化因素等。

(二)查实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予以监督纠正,对于相关人员可能存在的违纪违法和犯罪线索,应当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人民检察院开展执行监督工作,对确有错误的执行案件,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发现执行人员违纪违法的,应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依法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涉及评估鉴定的执行监督案件时,应当注意查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鉴定是否向评估鉴定机构提供了真实、完整、充分的评估鉴定材料,是否将已掌握的相关情况全部告知评估鉴定机构,从中发现委托评估鉴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

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

(检例第110号)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执行依据  违法追加被执行人  程序违法  跟进监督

【要旨】

执行程序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等确定的执行依据进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或者未经依法改判的情况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对于执行程序中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基本案情】

张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至2010年,张某因销售燃煤急需资金,向魏某借款共计35万元,到期未偿还。魏某以张某为被告向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2月27日,铁力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铁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魏某本金35万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8月6日,魏某向铁力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1月22日,张某与何某协议离婚。

2015年7月30日,铁力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铁执字167-2号执行裁定,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裁定追加何某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何某工资。

何某向铁力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015年12月28日,铁力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铁执异字第16号执行裁定,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除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外,都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驳回何某的异议。何某不服该裁定,向黑龙江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6年4月11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7执复2号执行裁定,驳回何某的复议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来源  2017年5月31日,何某向黑龙江铁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认为铁力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违法。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

监督意见  2017年6月28日,铁力市人民检察院向铁力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铁力市人民法院裁定追加何某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建议纠正。7月26日,铁力市人民法院复函,认为追加何某为被执行人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且上级法院已作出执行异议复议裁定,故不予采纳检察建议。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伊春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11月8日,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生效判决并未确认案涉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执行环节不应直接改变执行依据,在未经法院改判的情况下不应直接将判决确认的个人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追加何某为被执行人,既影响判决的既判力,又剥夺何某诉讼权利,使得何某未经审判程序即需承担义务,建议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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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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